一、簽訂契約
準備材料:
操作流程:
- 確認雙方身份及車輛
- 協商契約條款
- 審閱契約書(有三日審閱期)
- 簽字用章
- 支付首款(之前訂金可抵扣)
注意事項:
- 契約書下載經濟部頒發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若雙方約定不使用此契約,也必須先詳細瞭解《汽車買賣契約書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以防一時不查簽下對自己不利的契約。
- 買方需核實車輛基本資料,在契約中務必要將車輛的廠牌、年份、車牌號碼、引擎或車身號碼等詳細註記,以防交車時所拿到的車和先前所看的車不同。
- 在簽訂契約時,如有疑問或記載不詳之處,務必提出仔細詢問,以保障自身利益。
- 定金和尾款數目要記明,保留尾款到交車付清,是保護消費者的方法之一。
- 在合約中應該注記:如果保固的期間內發現車輛為事故、泡水或具有重大瑕疵的處理方式。
二、強制險過戶
準備材料:
- 雙方證件、印章、原車保險證、原車行照正本、保險收據
注意事項:
三、車輛過戶
- 買賣雙方至監理機關辦理。在服務中心領取號碼單後等侯綜合單一窗口叫號。
準備材料:
- 買賣雙方身分證正本
- 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附)
- 行車執照
- 以新車主名義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證
- 買賣雙方印章及新車主之電話號碼
規費:
- 汽車行照費新台幣200元
- 機車行照費新台幣150元
注意事項:
- 在過戶的手續中,仍提醒消費者再次核對車子的原始資料,證件與車子的資料是否相同(出廠證明、完稅證明、行照、引擎號碼與車身號碼)
- 車輛過戶應先繳清當年牌照稅、燃料稅及罰款(是違規情況而定)。(繳稅費後一個月內請攜帶收據辦理)
- 汽車出廠10年(機車5年)以上者應作臨檢,惟距最近一次檢驗(定檢或臨檢)合格日一個月內者免驗。
- 禁止異動、動保設定車輛,應先依規定撤銷登記後方可辦理。
- 雙方買賣無法親自辦理者需加附第二證件即有效駕照或全民健保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及代辦人身分證,第二證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文件代替。
- 先詳細瞭解《汽車稅費總表》